10 依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規定有違種族平等而違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系爭法規範係採種族分類而有差別待遇時,憲法法庭應採中度標準予以審查
(B)系爭法規之差別待遇如涉及攸關個人人格發展及人性尊嚴之重要基本權利,應採嚴格審查標準
(C)子女是否取得原住民身分,以其姓名為分類而給予差別待遇,並非絕對必要且無可替代
(D)原住民之身分取得以子女姓名為分類手段,與促進原住民文化認同間,不具有必要之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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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1), B(367), C(347), D(1174), E(0) #3164021
統計: A(1881), B(367), C(347), D(1174), E(0) #3164021
詳解 (共 4 筆)
#5968908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理由略以:
A、B選項:「法規範如採種族分類而有差別待遇,或其差別待遇涉及攸關個人人格發 展及人性尊嚴之重要基本權利,本庭應加強審查,而適用嚴格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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