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有關我國現今地方政府與治理環境,下列何者錯誤?
(A)目前我國共計有 6 個直轄市
(B)省與縣市政府皆為地方自治團體
(C)主要的法源基礎為地方制度法
(D)縣人口達 200 萬以上,得準用直轄市之規定
統計: A(127), B(3478), C(70), D(1018), E(0) #2456252
詳解 (共 6 筆)
省為行政院派出機關,非地方自治團體
地方制度法 第4條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
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
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
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
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
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
項之規定。
(一)6個直轄市:台北市、高雄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桃園市。(多了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
(二)13個縣: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嘉義縣、雲林縣、彰化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扣除臺北縣、桃園縣、臺中縣、臺南市、高雄縣)
(三)3個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扣除臺中市、臺南市)
【補充最佳解】 地方「政府」也不是地方自治團體,但OO縣/市是地方自治團體。可連結行政法中公法人的觀念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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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內政部民政司有關地方制度介紹摘錄:
我國現行地方制度,依據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劃分為省及直轄市,省劃分為縣及市,縣之下又劃分為鄉、鎮及縣轄市。其中省仍為地方層級,但不具公法人地位,非屬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及鄉、鎮、縣轄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均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法辦理地方自治,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直轄市及市之下均劃分為區。鄉、鎮、縣轄市、區以內之編組為村、里;村、里以內之編組為鄰。
(https://www.moi.gov.tw/dca/02place_001.aspx)
我國現行地方制度,依據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劃分為省及直轄市,省劃分為縣及市,縣之下又劃分為鄉、鎮及縣轄市。其中省仍為地方層級,但不具公法人地位,非屬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及鄉、鎮、縣轄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均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法辦理地方自治,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直轄市及市之下均劃分為區。鄉、鎮、縣轄市、區以內之編組為村、里;村、里以內之編組為鄰。
https://www.moi.gov.tw/dca/02place_001.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