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下列何種程序,原則上以不公開法庭行之?
(A)家事事件之審判程序
(B)民事訴訟之審判程序
(C)刑事訴訟之審判程序
(D)行政訴訟之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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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0), B(40), C(240), D(62), E(0) #1883140
統計: A(1350), B(40), C(240), D(62), E(0) #1883140
詳解 (共 4 筆)
#3540551
家事事件法 第 9 條
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
一、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
三、法律別有規定。
審判長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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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4527
「家醜不可外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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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2312
以下是現行法律(截至 2026 年)規定原則上不公開的案件類型:
1. 家事事件
原則:家事事件法第 9 條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原則上不公開。
目的:保護家庭成員的隱私及名譽,避免家庭紛爭公開對當事人造成二次傷害。
例外:經法院認為適當,或當事人聲請公開且無礙於他人隱私或公益時,得例外公開。
2. 少年事件
原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3 條規定,少年保護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目的:保護少年隱私,避免「犯罪標籤」影響少年未來的發展與復健。
對象:針對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少年。
3. 性侵害犯罪案件
原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性侵害犯罪案件之審判原則上不公開。
目的:保護被害人之名譽、隱私及安全,避免法庭詰問過程造成被害人二次心理創傷。
4. 偵查程序
原則:偵查不公開原則。刑事案件在起訴前的偵查階段,法官審理拘提、搜索、羈押等聲請案(羈押庭)時,原則上不公開。
5. 其他特殊情形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6 條但書,雖一般訴訟應公開,但若有以下情形,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妨害國家安全(如涉及國家機密案件)。
妨害公共秩序。
妨害善良風俗。
營業秘密案件:涉及當事人商業核心技術或商業利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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