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法官審理下列何種事件時,須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A)政黨違憲解散之案件
(B)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提出之釋憲聲請
(C)中央機關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時提出之釋憲聲請
(D)法官確信其審理案件中應適用之法律有違憲之虞,而提出之釋憲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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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9), B(177), C(291), D(598), E(0) #1883146
統計: A(1149), B(177), C(291), D(598), E(0) #1883146
詳解 (共 4 筆)
#3295451
憲法訴訟法第25條
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 五 章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 68
第 六 章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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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8747
政黨違憲解散評議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5條:
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決定之。評議未獲前項人數同意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裁定之評議。或依第二十一條但書為裁判時,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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