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法官審理下列何種事件時,須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A)政黨違憲解散之案件
(B)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提出之釋憲聲請
(C)中央機關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時提出之釋憲聲請
(D)法官確信其審理案件中應適用之法律有違憲之虞,而提出之釋憲聲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49), B(177), C(291), D(598), E(0) #1883146

詳解 (共 4 筆)

#3295451

憲法訴訟法第25條

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 五 章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 68

第 六 章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 77

69
0
#3027219
第   25     條  憲法...
(共 16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8
1
#3788747

政黨違憲解散評議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5條:

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決定之。評議未獲前項人數同意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裁定之評議。或依第二十一條但書為裁判時,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12
0
#3060335
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司法...

(共 47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