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下列有關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所定「協商委員會」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協商委員會協商達成之協議,其效力不及於個別勞工
(B)協商委員會應由主席至少每2週召開1次
(C)協商委員會置委員5人至11人
(D)主管機關得於協商委員會協議成立之日起7日內,將協議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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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15), C(2), D(6), E(0) #1523872

詳解 (共 1 筆)

#5262650
(A)協商委員會協商達成之協議,其效力不及於個別勞工-》沒有「不」-大解法第7條第一項

(B)協商委員會應由主席至少每2週召開1次-大解法第6條第3項
(C)協商委員會置委員5人至11人-大解法第6條第1項
(D)主管機關得於協商委員會協議成立之日起7日內,將協議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大解法第7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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