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法律規定人民入出境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否則予以刑罰制裁,係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A)平等原則
(B)比例原則
(C)誠信原則
(D)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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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3520), C(49), D(1346), E(0) #135478
統計: A(137), B(3520), C(49), D(1346), E(0) #135478
詳解 (共 5 筆)
#3941543
釋字第 558 號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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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9650
在這個題目中,法律規定是:「法律規定人民出入境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否則予以刑罰制裁」。這是一個普遍適用的規範,針對所有未經許可就出入境的人民一律施以刑罰。它並沒有區分「這群人處罰輕,那群人處罰重」,因此,並沒有明顯的差別待遇需要用平等原則來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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