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有關女性權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複選]
(A)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
(B)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 5 日
(C)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12 星期
(D)受僱者任職滿 6 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統計: A(1820), B(1163), C(459), D(1617), E(20) #2106556
詳解 (共 10 筆)
(C)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12 8星期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產檢假已改為7日
B已非正解
補充 依順序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
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
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1星期;
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5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女性勞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
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媽媽+爸爸)
1.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2.給付標準
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
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1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不得同時為之。
第15 條 (產假、產檢假、陪產假)
I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II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III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IV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
V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VI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VII 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VIII 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煩請站僕標示本題為複選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