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法均有管轄權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A)由上級決定管轄機關
(B)由受理在先的機關管轄
(C)由申請人選擇管轄機關
(D)由牽涉之機關共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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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3), B(6952), C(35), D(81), E(0) #342212

詳解 (共 3 筆)

#747276
第13條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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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838

行政程序法 第13條 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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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3706
《行政程序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了行政機關管轄權競合時的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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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受理的機關  >> 協議  >>  共同上級機關指定  >>  各該上級機關協調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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