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不合法→不受理 (同上葉玉琴大大所列)
實體無理由→免議 (A、B、C)
免議 VS 不受理
公務人員懲戒法
第 56 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第 57 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D﹞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
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45.懲戒案件有下列何種情形,應為不受理之議決? (A)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