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行政訴訟之審理除另有法律規定外,應如何進行?
(A)第一審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B)第一審應採書面審理
(C)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
(D)最高行政法院得指定當事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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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94), B(690), C(367), D(724), E(0) #156401
統計: A(4594), B(690), C(367), D(724), E(0) #156401
詳解 (共 10 筆)
#33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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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 188 條 |
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法官非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裁判。 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裁定前不行言詞辯論者,除別有規定外,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 |
B/C: 一、現行行政訴訟制度採二級二審
行政法院分為第一審的高等行政法院(目前依轄區可分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和上訴審的最高行政法院(由原行政法院改制)。 訴願人不服訴願決定,可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不服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高等行政法院是第 一審,事實審兼法律審,以言詞審理為原則。最高行政法院是上訴審,原則上是法律審,採書面審理為原則,但在特定情形下,亦得行言詞辯論,兼具事實審的功 能,加強當事人的審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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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481
(D)陳述意見是訴願法的規定。
(原則上書面審理,必要時得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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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486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及交通裁決事件的第一審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第二審(終審)為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的第一審為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審(終審)則為最高行政法院。
在交通裁決事件的管轄法院部分,除可向原裁決機關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外,也可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
交通裁決事件已修正為免經訴願程序,得逕行提起訴訟,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收到起訴狀後,會先交由裁決機關重新審查,若發現裁決有誤,直接撤銷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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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8008
第一審:事實審,第二審:法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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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236
樓上還是沒精確,未必第一審就是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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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787
| 第 63 條 |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 述意見。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 見之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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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675
該題D選項的錯誤,基本上是在考訴願法和行政訴訟法有關訴願審議和行政訴訟上訴審理的觀念比較。
可以再去翻一下訴願法第63條第3項和行政訴訟法第253條的規定,應該就會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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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710
最佳解"的內容有部分需要修正囉~
修正-> 現行行政訴訟制度採 : 三級二審
第一審為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上訴審為 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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