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規定,教育人員在知悉兒童有受身體虐待之
情事,無正當理由,而未向主管機關報告者,將受何種處份?
(A)停職
(B)取消教育人員資格
(C)監禁二十四小時
(D)罰鍰
統計: A(76), B(51), C(4), D(315), E(0) #250111
詳解 (共 1 筆)
依法,教育人員為責任通報者,因此,若無正當理由不通報使得兒童、少年陷於危險者,將面臨以下裁罰: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違反第53條第1項[1]無正當理由者,依法應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條第1項:違反第50條第1項[2]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3.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6條:違反第9條第1項[3]之規定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24小時。
[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2]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24小時。
[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第1項: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電信系統業者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6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參考教育人員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