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規定,教育人員在知悉兒童有受身體虐待之 情事,無正當理由,而未向主管機關報告者,將受何種處份?
(A)停職
(B)取消教育人員資格
(C)監禁二十四小時
(D)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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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51), C(4), D(315), E(0) #250111

詳解 (共 1 筆)

#1003253

 

依法,教育人員為責任通報者,因此,若無正當理由不通報使得兒童、少年陷於危險者,將面臨以下裁罰: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違反第53條第1[1]無正當理由者,依法應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條第1項:違反第50條第1[2]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3.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6條:違反第9條第1[3]之規定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24小時。

                                          


[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2]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24小時。

[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第1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電信系統業者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6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參考教育人員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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