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採購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押標金得為一定比率以不逾標價百分之五為原則
(B)履約保證金得為一定比率以不逾契約價金百分之五為原則
(C)保固金得為一定比率以不逾契約價金百分之五為原則
(D)差額保證金係以總標價與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之差額為原則
統計: A(791), B(101), C(63), D(64), E(0) #1917325
詳解 (共 3 筆)
(A)押標金得為一定比率以不逾標價百分之五為原則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9條
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前項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標價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五千萬元。
採單價決標之採購,押標金應為一定金額。
(B)履約保證金得為一定比率以不逾契約價金百分之五百分之十為原則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15條
履約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前項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採單價決標之採購,履約保證金應為一定金額。
(C)保固金得為一定比率以不逾契約價金百分之五百分之三為原則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25條
保固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前項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金額之百分之三為原則; 一定比率,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三為原則。
(D)差額保證金係以總標價與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之差額百分之八十之差額為原則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30條
廠商以差額保證金作為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擔保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總標價偏低者,擔保金額為總標價與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之差額,或為總標價與本法第五十四條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之差額。 二、部分標價偏低者,擔保金額為該部分標價與該部分底價之百分之七十之差額。該部分無底價者,以該部分之預算金額或評審委員會之建議金額代之。 三、廠商未依規定提出差額保證金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 差額保證金之繳納,應訂定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限。其有效期、內容、發還及不發還等事項,準用履約保證金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