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用途所需之不動產,得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何程序後取得?
(A)移交
(B)撥用
(C)接管
(D)財產增置
統計: A(143), B(1259), C(167), D(450), E(0) #2050915
詳解 (共 5 筆)
移交:將事物的管理、處置權轉交給接替的人或單位。
國有財產法第35條
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時,由主管機關督飭該管理機關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
非公用財產經核定變更為公用財產時,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移交公用財產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接管。
撥用:撥出使用。
國有財產法第38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得申請撥用。
接管:接收管理。參考國有財產法第 34、35、39條相關規定
第34條
財政部基於國家政策需要,得徵商主管機關同意,報經行政院核准,將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公用財產之使用,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財政部得通知管理機關於限期內提出活化運用計畫,必要時,得逕行核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但撥用不動產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
一、用途廢止。
二、閒置。
三、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
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得互易其財產類別,經財政部與主管機關協議,報經行政院核定為之。
第35條
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時,由主管機關督飭該管理機關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原屬事業用財產,得由原事業主管機關,依預算程序處理之。
非公用財產經核定變更為公用財產時,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移交公用財產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接管。
第39條
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財政部查明隨時收回,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撥用土地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
一、用途廢止時。
二、變更原定用途時。
三、於原定用途外,擅供收益使用時。
四、擅自讓由他人使用時。
五、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開始建築時。
財產增置: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十一、各機關財產增置之方式如下:
1.採購:以購買或營造方式取得者。
2.撥入:由其他機關有償或無償撥交本機關者。
3.孳生:指動物之繁殖者。
4.其他:如接管、沒收、徵收、接受捐贈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