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有關地方自治財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直轄市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或借款彌平之
(B)上級政府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C)地方政府規費之課徵,須經行政院之決議徵收之
(D)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款
統計: A(756), B(855), C(3846), D(543), E(0) #2397449
詳解 (共 10 筆)
II 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III 地方政府規費之範圍及課徵原則,依規費法之規定;其未經法律規定者,須經各該立法機關之決議徵收之。
回復6F
地方制度法第67條
III 地方政府規費之範圍及課徵原則,依規費法之規定;其未經法律規定者,須經各該立法機關之決議徵收之。
(C)地方政府規費之課徵,須經行政院之決議徵收之 (改為立法院)(應該是縣市議會)
-a對,地方制度法第68條第一項 : 直轄市、縣 (市)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鄉 (鎮、市)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media=print&pcode=A0040003&flno=68
-b對,地方制度法第69條第一項 : 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d對,地方制度法第69條第二項 : 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款;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其補助款。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40003&flno=69
45. 有關地方自治財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直轄市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或借款彌平之 地方制度法第68條 1 直轄市、縣(市)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鄉(鎮、市)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2 前項直轄市、縣(市)公債及借款之未償餘額比例,鄉(鎮、市)借款之未償餘額比例,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
(B) 上級政府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地方制度法第69條 1 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2 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款;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其補助款。 3 第一項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其補助辦法,分別由行政院或縣定之。
(C) 地方政府規費之課徵,須經行政院之決議徵收之 地方制度法第67條 1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收入及支出,應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2 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3 地方政府規費之範圍及課徵原則,依規費法之規定;其未經法律規定者,須經各該立法機關之決議徵收之。
(D) 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款 地方制度法第69條 1 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2 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款;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其補助款。 3 第一項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其補助辦法,分別由行政院或縣定之。
來源出處:地方制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回復4F 我覺得應該包到全宇宙了.....
地方制度法 第 67-3 條
-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收入及支出,應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 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 地方政府規費之範圍及課徵原則,依規費法之規定;其未經法律規定者,須經各該立法機關之決議徵收之。
(C) 依據地方制度法67條,規費之徵收應是立法院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