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有關民法寄託規定敘述何者為誤?
(A)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 保管之契約。
(B)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
(C)受寄人保管寄託物,無論有無受有報酬均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D)受寄人非 經寄託人之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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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5), C(7), D(0), E(0) #175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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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723
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十四 節 寄託
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
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受寄人非經寄託人之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
受寄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寄託人,應給付相當報償,如有損害,並
應賠償。但能證明縱不使用寄託物,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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