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有關民法農育權敘述何者為誤?
(A)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
育之權。
(B)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
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C)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
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
(D)農育權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農育權人因不可抗力致收益減
少或全無時,仍不得請求減免其地租或變更原約定土地使用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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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5), D(7), E(0) #1754262
統計: A(0), B(0), C(5), D(7), E(0) #1754262
詳解 (共 1 筆)
#4100709
第 三 編 物權
第 四 章之一 農育權
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
之權。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
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之權。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
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
。
前項終止,應於六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
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於農育權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而未定有期限者
準用之。
。
前項終止,應於六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
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於農育權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而未定有期限者
準用之。
農育權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農育權人因不可抗力致收益減少或全無時, 得請求減免其地租或變更原約定土地使用之目的。
前項情形,農育權人不能依原約定目的使用者,當事人得終止之。
前項關於土地所有人得行使終止權之規定,於農育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
,準用之。
前項情形,農育權人不能依原約定目的使用者,當事人得終止之。
前項關於土地所有人得行使終止權之規定,於農育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
,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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