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4 有關民法農育權敘述何者為誤?
(A)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 育之權。
(B)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 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C)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 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
(D)農育權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農育權人因不可抗力致收益減 少或全無時,仍不得請求減免其地租或變更原約定土地使用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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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1), D(5), E(0) #1729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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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1674
民法第850-1條     稱農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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