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1 甲與乙結怨,故意將乙的已逝初戀女友僅存照片燒毀,致乙深感精神痛苦。有關乙精神上痛苦 之賠償請求,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乙依法不得請求
(B)乙得請求甲賠償
(C)若甲係故意,乙即得請求
(D)須乙之精 神損害達到重大程度,才可以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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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0), C(0), D(2), E(0) #1729595

詳解 (共 1 筆)

#4103321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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