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3 A 與 B 為養兄妹,兩家住隔壁,A 男之孫子 C 與 B 女之孫女 D 從小青梅竹馬,成年後結為夫 妻,請問 C 與 D 婚姻為
(A)效力未定
(B)無效
(C)有效
(D)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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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2), D(0), E(0) #172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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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4103284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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