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2 下列行為,何者為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
(A)甲之父親乙送甲筆電一台,約定若未考上台 大時,須將筆電返還給他
(B)甲分期付價買一台筆電,賣家乙以所有權保留方式移轉所有權 給甲,約定甲付完所有價金後取得所有權
(C)甲向乙購買一輛跑車做為向女友求婚禮物,與 賣家約定,若其女友不允其求婚時,將退回跑車
(D)甲與乙成立租賃契約,並約定租賃期 5 年,倘若甲因故死亡,乙須無條件搬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0), B(1), C(2), D(2), E(0) #1729598

詳解 (共 1 筆)

#4103347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第 四 節 條件及期限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
約。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
為條件已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
條件不成就。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