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單親母親甲有子女乙、丙、丁三人,其中乙育有一女戊,甲之老父己尚健在。甲死亡時,留下遺產新
臺幣120萬元,並未留有遺囑。下列關於遺產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
(A)若無喪失繼承權事由發生,則甲之遺產,乙、丙、丁各有三分之一之應繼分
(B)若甲生前受乙之重大虐待侮辱者,乙當然喪失對甲之繼承權
(C)若甲生前乙故意殺丙未遂但被判刑確定者,乙當然喪失對甲之繼承權
(D)若甲生前原本擬撰寫遺囑,但乙以強暴脅迫手段不許甲為之,乙當然喪失對甲之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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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594), C(107), D(167), E(0) #3139707
統計: A(37), B(594), C(107), D(167), E(0) #3139707
詳解 (共 5 筆)
#6180416
(A) 若無喪失繼承權事由發生,則甲之遺產,乙、丙、丁各有三分之一之應繼分
對,無配偶子女第一順位,由子女均分
(B) 若甲生前受乙之重大虐待侮辱者,乙當然喪失對甲之繼承權
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
(C) 若甲生前乙故意殺丙未遂但被判刑確定者,乙當然喪失對甲之繼承權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其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
(D) 若甲生前原本擬撰寫遺囑,但乙以強暴脅迫手段不許甲為之,乙當然喪失對甲之繼承權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者(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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