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甲(住高雄市)與乙(住新竹市)訂立買賣契約,購買乙所有坐落在臺北市中正區的A屋,並約定於
臺南市交付買賣價金。嗣甲並未依約交付價金,但已遷入A屋居住使用,乙依買賣契約向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起訴,請求甲給付買賣價金。關於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就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之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B)若乙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甲給付買賣價金,甲抗辯該法院無管轄權,並無理由
(C)於訴訟審理中,乙主張解除買賣契約,變更為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甲返還A屋,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D)於訴訟審理中,甲依買賣契約反訴請求乙移轉A屋所有權,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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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是陷阱題,題幹的意思很容易誤會是民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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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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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補充 71台上4722因不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