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16歲且未婚之甲懷胎6月,服用未經我國認許成立之某外商A公司所生產之藥品後身體不適,經就
醫後發現腹中胎兒乙的生長有遲滯現象,甲認為係因服用A公司生產藥品所導致,以自己及乙為原
告,起訴主張自己及乙之身體健康均受損害為由,向A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不具有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乙部分之訴
(B)A公司未經我國認許成立,雖在臺灣設有代表人及營業所,就此訴訟仍不具當事人能力
(C)甲就此損害賠償訴訟有訴訟能力
(D)甲於訴訟審理中產下乙,但為死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乙部分之訴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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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且未婚之甲懷胎6月,服用未經我國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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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40 條 (當事人能力)I有權利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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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4條:「I 本法所稱外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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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胎兒乙有當事人能力,可提起本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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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9 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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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乙不具有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以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