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16歲且未婚之甲懷胎6月,服用未經我國認許成立之某外商A公司所生產之藥品後身體不適,經就
醫後發現腹中胎兒乙的生長有遲滯現象,甲認為係因服用A公司生產藥品所導致,以自己及乙為原
告,起訴主張自己及乙之身體健康均受損害為由,向A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不具有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乙部分之訴
(B)A公司未經我國認許成立,雖在臺灣設有代表人及營業所,就此訴訟仍不具當事人能力
(C)甲就此損害賠償訴訟有訴訟能力
(D)甲於訴訟審理中產下乙,但為死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乙部分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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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9), C(334), D(492), E(0) #3139717
統計: A(26), B(19), C(334), D(492), E(0) #3139717
詳解 (共 9 筆)
#5911393
(D)正確
第 249 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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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7571
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後始得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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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45 條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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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3 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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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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