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何種情形,在刑事程序可以提起自訴?
(A)外患罪之被害人
(B)內亂罪之被害人
(C)妨害國交罪之被害人
(D)誣告罪之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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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9), C(30), D(1086), E(0) #3225217
統計: A(16), B(19), C(30), D(1086), E(0) #3225217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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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319:適格之自訴人及審判不可分原則
1.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2.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3.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2.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3.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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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事物管轄
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妨害國交罪。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妨害國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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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誣告罪不是第一審專屬高等法院管轄案件。答案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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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刑事訴訟法§265:追加起訴之期間、限制及方式
1.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2.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2.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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