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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6 下列何者非屬於刑法第 24 條(緊急避難)明文列出之利益?
(A)生命
(B)財產
(C)名譽
(D)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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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續拚 大四下 (2021/08/02)
總整理刑法§24: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民法§150:同上。行政罰.....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7F
自律自強 研二下 (2021/08/25)

行政罰法13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
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刑法24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民法150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
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
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8F
勿忘本心 大三下 (2021/10/19)
幫6F提醒一下
國賠法應是生命、身體、人身自由、財產
國賠法§3 I、II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9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2/10/01)
名譽為「行政罰法」所規定

46 下列何者非屬於刑法第 24 條(緊急避難)明文列出之利益? (A)生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