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關於公開發表權的敘述,何項錯誤?
(A)公開發表權屬於著作人格權
(B)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之著作原件讓與他人,受讓人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時,推定著作人同意受讓人公開發表其著作
(C)對於公開發表權之侵害行為,著作權法有刑事罰則之規定,且為非告訴乃論罪
(D)公開發表權受侵害時,受害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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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6), B(638), C(3438), D(50), E(1) #145510

詳解 (共 5 筆)

#646942
只有重製於光碟之方法是非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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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685
c告訴乃論罪
(共 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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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53

第 100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 之罪,不在此限。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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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548
(A)著作權法第15條
(B)著作權法第15條第2項第2款
(C)著作權法第93條、第100條
(D)著作權法第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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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5373
第 15 條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
(共 34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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