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關於戶籍資料之敘述,何者是錯誤的?
(A)為避免天災事變或辦理戶口查對校正,得攜出保存處所
(B)戶籍資料之格式及保存年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C)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
(D)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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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1023), C(13), D(23), E(0) #173501

詳解 (共 1 筆)

#429521

名  稱

戶籍法 

第 2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第 64

 

戶籍資料,除因避免天災事變、辦理戶口查對校正或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

可外,不得攜出保存處所。

前項資料之格式及保存年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67

 

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

前項資料,由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提供;其申請提供之方式、內容

、程序、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65

 

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

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

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之格式及利害關係人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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