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離職後對於機密事件之保密義務為:
(A)離職後三年內有絕對保守之義務
(B)離職後五年內有絕對保守之義務
(C)離職後十年內有絕對保守之義務
(D)離職後終生仍不可洩漏
統計: A(999), B(823), C(245), D(7168), E(0) #1089552
詳解 (共 10 筆)
公務員服務法 第四條(保密義務)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 漏;退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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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此為公務員之何種義務? (A)迴避義務 (B)忠實義務
(C)保持品味義務
(D)保密義務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98 年 - 098年3等行政法#49382
公服法14-1旋轉門條款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我補充一下關於「國家機密」的保存,是有分年限的(在第11條,但我一併補充),因為我在其他考題偶爾會看到(雖然不多,但摩友可以稍微注意一下)。
主要規範在《國家機密保護法》:
§4國家機密等級區分如下:
一、絕對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損害之事項。
二、極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之事項。
三、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
§7國家機密之核定權責如下:
一、絕對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 總統、行政院院長或經其授權之部會級首長。
(二) 戰時,編階中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二、極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 前款所列之人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二) 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院長。
(三)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
(四) 國防部部長、外交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五) 戰時,編階少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三、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 前二款所列之人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二) 中央各院之部會及同等級之行、處、局、署等機關首長。
(三) 駐外機關首長;無駐外機關首長者,經其上級機關授權之主管人員。
(四) 戰時,編階中校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11
I核定國家機密等級時,應併予核定其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
II前項保密期限之核定,於絕對機密,不得逾三十年;於極機密,不得逾二十年;於機密,不得逾十年。其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
III國家機密依前條變更機密等級者,其保密期限仍自原核定日起算。
IV國家機密核定解除機密之條件而未核定保密期限者,其解除機密之條件逾第二項最長期限未成就時,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
V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有延長或變更之必要時,應由原核定機關報請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為之。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原核定期限,並以二次為限。國家機密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其開放應用期限。
VI前項之延長或變更,應通知有關機關。
機密:終生
業務 技術:旋轉門
§4保密義務: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