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公司法規定,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
(B)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經股東會決議即可,不必載明於章程
(C)發起人申請公開招募股份,經證券管理機關審核,不必另訂招股章程
(D)股份有限公司依規定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於 1 個月內召開創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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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4), B(37), C(35), D(374), E(0) #1939131

詳解 (共 3 筆)

#4604102

第 128 條

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人,不得為發起人。

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公司或有限合夥。

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

第 130 條

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

一、分公司之設立。

二、解散之事由。

三、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

四、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

前項第四款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股東會得修改或撤銷之。但不得侵及發起人既得之利益。

第 133 條

發起人公開招募股份時,應先具備左列事項,申請證券管理機關審核

一、營業計畫書。

二、發起人姓名、經歷、認股數目及出資種類。

三、招股章程

四、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

五、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

六、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四分之一。

第一項各款,應於證券管理機關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加記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公告招募之。但第五款約定事項,得免予公告。

第 143 條

前條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於二個月內召開創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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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股份有限公司依規定股款繳足後,發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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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43條前條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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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59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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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   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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