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債務人甲就同一原因金錢債務對乙負有原本、利息及費用之債務時,因甲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法應先抵充原本、次充利息、次充費用,不得變更
(B)僅甲得指定應先抵充之債務
(C)僅乙得指定應先抵充之債務
(D)甲、乙得約定應先抵充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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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8), B(248), C(306), D(3889), E(0) #370467

詳解 (共 10 筆)

#445798
其實概念也很簡單= = 民法債編是任意法,當事人能自行約定,這種不須強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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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789
第 321 條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 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第 322 條清償人不為前條之指定者,依左列之規定,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一、債務已屆清償期者,儘先抵充。 二、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者,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 充;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 等者,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 三、獲益及清償期均相等者,各按比例,抵充其一部。
第 323 條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 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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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32203

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3270號要旨:

民法第323條並非強行規定,故其所定費用、利息及原本之抵充順序,得以當事人之契約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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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1321

得先約定方法 次指定方法 無則依法定

法定方式:優先繳清所生費用 次償還債之利息 最後才是本債

整理了前面各位前輩詳解 有錯請幫指出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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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3365

1.抵充之方法優先順序為約定、指定、法定

2.指定抵充為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清償人並非僅限於債務人,第三人清償亦可;惟債權人無指定抵充之權

3.指定抵充應受民法第323條後段之限制,故其須先充費用,次充利息,再充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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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929
債務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以清償債務之全部者其抵充之順序為何 
(A)利息、原本、費用
(B)費用、利息、原本
(C)費用、原本、利息
(D)原本、利息、費用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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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3390
債務種類相同→可指定。不指定則依下列規定...
(共 17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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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6775

債務人對於同一債權人,有給付種類相同數宗債務(如均為原本、利息),而其提出的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如何決定何種務應先受清償,關係當事人利益甚鉅。為保護債務人民法第322規定清償人為清償時,得指定其應抵充的債務(指定抵充),債務人不為此項之指定時,應依下列之規定,定其應抵充之債務(法定抵充) 一、債務已屆清償期者,儘先抵充。 二、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者,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充;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 三、獲益及清償期均相等者,各按比例,抵充其一部。 至於對數宗性質相異的債務,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

 

B.如果給付種類相同如均為原本、利息,則債務人可指定其應抵充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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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905

A錯誤在於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
兩個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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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939
我覺得這題考的點應該是概念題,如最佳解講的,今天以民法概念切入,答案很明顯就是D,至於債務人抵充先後順序,小弟的是以小→大(都已經還不出來,不足以清償債務了 哪來的錢先還原本,當然先以費用償還,再去算利息.....這是小弟記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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