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價加成補償成數,係由何者評定?
(A)地價評議委員會
(B)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
(C)都市計畫委員會
(D)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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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5), B(94), C(25), D(19), E(0) #141191

詳解 (共 2 筆)

#1439590
第 49 條 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但加成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補償以重建價格為準。 前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標準,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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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第49條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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