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公務人員之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何種情事,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A)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小過二次以上者
(B)曠職累積達 2 日
(C)遲到連續達 2 日或累積達 3 日者
(D)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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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92), C(89), D(265), E(0) #1509574
統計: A(27), B(92), C(89), D(265), E(0) #1509574
詳解 (共 3 筆)
#1598192
第 20 條第 1 項 (初任人員之試用)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一、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者。
二、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者。
三、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者。
四、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
【考績法】第 12 條 第 3 項 第 6 款 (辦理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之規定)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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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0028
第 6 條 第三項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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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已經沒有D選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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