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此規定是要求公務員要有何種倫理?
(A)濫權之禁止
(B)保持品位義務
(C)禁止旋轉門條款
(D)關說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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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7830), C(256), D(13), E(0) #362156
統計: A(142), B(7830), C(256), D(13), E(0) #362156
詳解 (共 4 筆)
#700066
最佳解應該有誤,因為條號不符,我是直接看法條..
第5條(保持品位義務)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第14條之1(離職後兼職之限制)【相關罰則】§22-1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解釋.判例】釋字第637號
第5條(保持品位義務)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第14條之1(離職後兼職之限制)【相關罰則】§22-1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解釋.判例】釋字第6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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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075
禁止或限制公務員離職後擔任與任內有關之其他職務,又稱「旋轉門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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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6456
新法已修正為第六條
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
旋轉門條款則改為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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