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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5年 - 9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16599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5年 - 9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16599

年份:95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

46 大法官會議第415 號解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原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應以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 同一戶籍為要件」始能於申報所得稅時按受扶養親屬減除免稅額,與憲法意旨相違背,應不予援用,請問 該解釋函主要貫徹何種精神?
(A)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B)租稅救濟程序優先實體原則
(C)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D)租稅法律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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