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有關我國勞工保險條例對於投保單位未依法辦理勞工保險之責任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投保單位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 1 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
處 4 倍罰鍰
(B)投保單位未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2 倍罰鍰
(C)投保單位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之保險費金額,處4 倍罰鍰
(D)投保單位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保險人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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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5), B(1039), C(982), D(2012), E(0) #948528
統計: A(885), B(1039), C(982), D(2012), E(0) #948528
詳解 (共 10 筆)
#1296936
重大過失4倍、輕過失2倍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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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7689
(D)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賠償之。-->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最後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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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8059
未投保、以多報少 => 4倍
未負擔 => 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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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7578
(D)投保單位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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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9840
(D)投保單位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保險人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應由投保單位
第72條(投保單位未依法辦理勞工保險之責任)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者,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修正生效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者,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未經保險人處以罰鍰或處以罰鍰未執行者,不再裁處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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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5359
(D)投保單位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疏失當然由投保單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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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2734
重大過失4倍:未投保、以多報少 => 4倍
輕過失2倍:未負擔 => 2倍
(D) 投保單位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保險人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 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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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871
回三樓,勞保條例的「保險人」就是勞保局,請看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
這題想考幾倍幾倍,倒是一直讓我想起郭美江。2013年她得到五倍的鑽石,現在2018年應該要有10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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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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