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有關金錢請求權強制執行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查封時,經審酌債務人之家庭狀況後,得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 3 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
食物、燃料及金錢
(B)債務人參加運動比賽獲獎之純金獎牌,債權人一律不得聲請法院查封拍賣
(C)債務人所有之土地,經設定抵押權,被擔保債權額為 750 萬元,該土地經鑑價結果未達 750 萬元,
任何債權人均不得聲請拍賣該地
(D)債務人係計程車司機,其所有之計程車為職業上所必需之物品,債權人亦一律不得聲請查封拍賣之
統計: A(523), B(28), C(19), D(84), E(0) #2049488
詳解 (共 1 筆)
(A)正確:查封時,經審酌債務人之家庭狀況後,得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 3 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 食物、燃料及金錢。
解析:強制執行法第52條規定:「 I 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
II 前項期間,執行法官審核債務人家庭狀況,得伸縮之。但不得短於一個月或超過三個月。」
亦即,執行法官可以審酌債務人狀況,在1~3個月內伸縮。
(B)錯誤:債務人參加運動比賽獲獎之純金獎牌,債權人一律不得聲請法院查封拍賣
。
解析:強制執行法第53條規定:「I 左列之物不得查封:
一、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三、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
(略)······
II 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
亦即,執行法院得經債權人聲請或債務人同意,審酌是否仍以查封為當,並非一律禁止。
(C)錯誤:債務人所有之土地,經設定抵押權,被擔保債權額為 750 萬元,該土地經鑑價結果未達 750 萬元,
任何債權人均不得聲請拍賣該地。
解析:強制執刑法第80-1條『無益執行禁止』之規定:
原則上,於不動產拍賣之最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時,執行法院應撤銷其查封,將不動產返還於債務人;
例外:
1.『債權人』如果於受通知後7日內證明拍賣之不動產有賸餘可能(ex:應買人出高價800萬應買),或指定高過該項債權(750萬元)及費用總額(執行費千分之8+鑑價費+謄本...)之拍賣最低價額,仍得繼續拍賣。
2.同條第3項規定,不動產如果由順位在先或其他優先受償權人聲請拍賣時,不適用無益執行之規定。(ex:本題抵押債權人聲請拍賣就ok。)
故,並非任何債權人均不得聲請拍賣。
(D)錯誤:債務人係計程車司機,其所有之計程車為職業上所必需之物品,債權人亦一律不得聲請查封拍賣之 。 解析:同(B)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