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甲侵入乙宅行竊,竊得之財物分屬乙、乙妻、乙子所有,依實務見解,甲應如何論罪?
(A)甲僅成立一個加重竊盜罪
(B)甲成立三個加重竊盜罪,三罪依想像競合犯處斷
(C)甲成立三個加重竊盜罪,三罪依數罪併罰處斷
(D)甲成立三個加重竊盜罪,三罪依法條競合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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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24), B(669), C(357), D(193), E(0) #2052622
統計: A(6324), B(669), C(357), D(193), E(0) #2052622
詳解 (共 9 筆)
#5480880
竊盜>>>按照62 年台上字第 407 號---屬於同一個監督權,不生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問題。
補充
1.偽造同一個人的支票>>>按照73 年台上字第 3629 號---同時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件同類文書或同一被害人之多張支票時,其被害法益仍僅一個,不能以其偽造之文書件數或支票張數,計算其法益。
2.將偽造證書影印>>>按照75 年台上字第 5498 號---將偽造證書複印或影印,與抄寫或打字不同,其於吾人實際生活上可替代 原本使用,被認為具有與原本相同之信用性。故在一般情況下可予以通用 ,應認其為與原本作成名義人直接所表示意思之文書無異。可以作為犯刑法上偽造證書罪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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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7454
本題情況是「接續犯」?
但不是分別侵害3個人的個人法益嗎?不用分別論處,再想像競合?
請問有相關判例或實務見解嗎?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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