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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6 甲侵入乙宅行竊,竊得之財物分屬乙、乙妻、乙子所有,依實務見解,甲應如何論罪?
(A)甲僅成立一個加重竊盜罪
(B)甲成立三個加重竊盜罪,三罪依想像競合犯處斷
(C)甲成立三個加重竊盜罪,三罪依數罪併罰處斷
(D)甲成立三個加重竊盜罪,三罪依法條競合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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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19/08/17)
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3945號刑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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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Gray Meng 國三下 (2021/06/19)

本題情況是「接續犯」?

但不是分別侵害3個人的個人法益嗎?不用分別論處,再想像競合?

請問有相關判例或實務見解嗎?

感恩

8F
棒! 小一上 (2021/07/22)
裁判字號:
69 年台上字第 39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10 月 17 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各款為竊盜之加重條件,如犯竊盜罪兼具 數款加重情形時,因竊盜行為祇有一個,仍祇成立一罪,不能認為法律競 合或犯罪競合,但判決主文應將各種加重情形順序揭明,理由並應引用各 款,俾相適應。又所謂有人居住之建築物,不以行竊時有人居住其內為必 要,其居住人宿於樓上,或大樓管理員居住另室,而乘隙侵入其他房間行 竊者,均不失為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行竊。
9F
溫木(已上榜) 大二下 (2022/05/27)

竊盜>>>按照62 年台上字第 407 號---屬於同一個監督權,不生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問題。

補充
1.偽造同一個人的支票>>>按照73 年台上字第 3629 號---同時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件同類文書或同一被害人之多張支票時,其被害法益仍僅一個,不能以其偽造之文書件數或支票張數,計算其法益。

2.將偽造證書影印>>>按照75 年台上字第 5498 號---將偽造證書複印或影印,與抄寫或打字不同,其於吾人實際生活上可替代 原本使用,被認為具有與原本相同之信用性。故在一般情況下可予以通用 ,應認其為與原本作成名義人直接所表示意思之文書無異。可以作為犯刑法上偽造證書罪之客體。

46 甲侵入乙宅行竊,竊得之財物分屬乙、乙妻、乙子所有,依實務見解,甲應如何論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