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甲騎機車經過臺北市區,因路面坑洞不平,致摔車受傷,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因喝酒所以臺北市政府不必負任何國家賠償責任
(B)臺北市政府得主張該馬路屬未徵收之私有巷道(或既成巷道),所以不必賠償甲之損害
(C)因為臺北市連日豪雨3天,所以屬不可抗力的坑洞,臺北市政府不須負責賠償
(D)甲須與臺北市政府協議不成後,始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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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0), B(86), C(136), D(8953), E(0) #389867
統計: A(210), B(86), C(136), D(8953), E(0) #389867
詳解 (共 3 筆)
#1252953
(C)需證明為不可抗力因素,非人為或設置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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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5931
B 國賠3之公有,應為有管理狀態,非指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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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2755
公共設施瑕疵的國家賠償責任,採取無過失主義,也就是只要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因此造成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就成立國家賠償責任,而不需要去討論相關公務員是否有故意或過失。
即使是因自然力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公共設施有欠缺,如果國家在客觀上可以及時採取必要應變措施,卻未採取(例如:路樹遭颱風吹倒在道路上,阻礙人車通行,道路管理機關客觀上可以及時排除,卻未排除),仍可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什麼情況下會成立國家賠償責任?第二種:公共設施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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