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行政機關所為之下列何種行為,無須經法律之授權?
(A)對富人徵收富人稅
(B)禁止人民進入森林保護區
(C)更改行政院各部會之名稱
(D)對水災中之受災戶發放急難救助金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 B(420), C(1072), D(3906), E(0) #389873

詳解 (共 10 筆)

#661398
D是種事實行為,此種事實行為干預人民權利及法律上利益較少,故只要遵守法律優越原則(不違法即可),通常不用有法律保留。

上述情形與一般社會福利申請不同,申請社會福利,行政機關依申請人之資格條件做成准駁之決定,此種准駁決定關係到申請人的權利或是法律上的利益,性質屬行政處分;此種處分涉及許多人民公共利益重大事項(釋字443),通常受法律保留原則的約束。
 
116
1
#757762
長期、固定、給特定群體(如每月低收入戶津貼、每年的老人安養補助、定期農民津貼 etc.) --- 相對法律保留
短期(甚至單次)、不固定、不特定對象(如補貼國片踴躍至國外參展,符合條件申請通過者補貼300萬、資助受災戶生活津貼或食物、慶祝百年國慶特別贊助當天受邀演出的藝文團體 etc.) --- 非屬法律保留
(釋443、524、707及最高行政法院100年1676判決)   
61
0
#1239134
(A)對富人徵收富人稅      >>>對人民財產限制
(B)禁止人民進入森林保護區     >>>對人民權利限制
(C)更改行政院各部會之名稱    >>>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4條 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一、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 二、獨立機關。 前項以命令設立之機關,其設立、調整及裁撤,於命令發布時,應即送立 法院。
(D)對水災中之受災戶發放急難救助金  >>>
給付行政事項,若涉及人民權利限制較小者,可以不需要法律保留。
49
1
#752528

提供一個參考判決: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816號判決

災害救助
之性質,乃國家對人民基於負有生存照顧義務之給付行政,其意旨係民眾因天然災害生活陷於困境時,政府適時予以救助紓困,其與憲法第15條人民財產權之保障無涉;且給付行政並非限制相對人之自由與權利,故憲法第23條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不若干涉行政嚴格,通常情形給付行政只須有國會通過之預算為依據,其措施之合法性即無疑義。

給付行政是否要法律保留有預算保留說和法律保留說。依據釋字443和614號意旨,給付行政若涉及人民基本權利或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仍有法律保留適用。但上述判決可能認為災害救助的性質非重大事項吧,似採預算保留即可。

35
0
#602560
對人民權益(如財產權、人身自由權、言論自由權等)加以限制之事項與政府三級機關以上之設置與變更均須法律規定,也就是所謂「法律保留原則」,從這一點出發就可以明白B選項的執行必須有法律依據。
21
1
#1475870

※給付行政受法律保留要求程度,除非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否則以預算為依據即可辦理。

13
1
#1270682
C-----組織法
6
0
#1155242
行政院組織法明定底下各部會名稱.所以一樣需要法律(行政院組織法)授權才能更改
5
0
#1032195
請問為什麼(C)更改各部會名稱  需要法律授權
4
0
#4823058
急難救助金=給付行政 法律保留密度低(不...
(共 4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629172
未解鎖
法律保留原則適用領域—依重要性理論(層級...
(共 25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