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有關行政裁量之敘述,何者最正確?
(A)裁量限縮至零時,行政機關無裁量權
(B)行政機關違反比例原則所作成之裁量處分為不當而非違法之處分
(C)針對裁量不當之負擔處分,處分相對人得提起撤銷訴訟救濟
(D)行政機關不得頒訂行政規則行使概括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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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48), B(431), C(1254), D(157), E(0) #389875
統計: A(4048), B(431), C(1254), D(157), E(0) #389875
詳解 (共 10 筆)
#546921
(B)行政訴訟法 §4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C)依據行政訴訟法§4,撤銷訴訟的標的只限於「違法」行政處分
§4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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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651
(C) 針對裁量不當之負擔處分,處分相對人得提起撤銷訴訟救濟
不當 ->只能提訴願
違法 ->才能提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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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051
不當之處分 只能到訴願... 行政訴訟只能審理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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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204
(一)裁量瑕疵:裁量係法律許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得為之自由判斷。但裁量非常完全之放任,仍須遵守法律優越原則,亦應避免違背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的規範。凡裁量與上述義務有違時,即構成「裁量瑕疵」。而裁量瑕疵又可分為裁量逾越、裁量怠惰及裁量濫用
1.裁量逾越: 指行政機關裁量之結果,超出法律授權之範圍。
2.裁量怠惰:指行政機關依法有裁量之權限,但因故意或過失而消極的不行使裁量權。
3.裁量濫用: (1)指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與法律授權目的不符(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2)或係出於不相關之動機。
(3) "裁量違背一般法律原則"(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
搭配行政訴訟法 §4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所以B是違法處分 C不當之負擔處分不是違法處分
借來整理做個筆記
1.裁量逾越: 指行政機關裁量之結果,超出法律授權之範圍。
2.裁量怠惰:指行政機關依法有裁量之權限,但因故意或過失而消極的不行使裁量權。
3.裁量濫用: (1)指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與法律授權目的不符(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2)或係出於不相關之動機。
(3) "裁量違背一般法律原則"(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
搭配行政訴訟法 §4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所以B是違法處分 C不當之負擔處分不是違法處分
借來整理做個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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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654
是指概括條款吧?
法規上之概括條款,均被認為授與行政機關裁量權之型態。
(D)行政機關得頒訂行政規則行使概括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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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行政90年度判字第1807號裁判
政機關為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固得制定「解釋法律之行政規則」或「裁量基準規則」,然司法機關應審查該裁量是否違背一般有效之評價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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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4474
我的理解是
B選項,違反比例原則,例如裁量逾越,是違法的處分
C選項的"不當"是關於適當性,必須用訴願,而訴訟只是在審查合法性
D選項 得
有錯請指教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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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537
B行政機關違反比例原則所作成之裁量處分((裁量濫用))為司法可審查的違法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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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077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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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06
恩 不當處分涉及[比例原則]的問題!但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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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488
上面的見解有些不明白
(C)針對裁量之不當負擔處分,針對不當的負擔既然是訴願,就一定能夠訴訟,才能保障所謂的訴訟權。因為訴願只是行政機關的自我治癒機制,當然,所謂的不當也有人會說違反比例原則,則既然違反比例或是平等原則(亦稱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又例如該負擔為要種植樹木10~20顆,但其他公司都10顆,但自己申請卻20顆等等,並不違反,但又不可訴訟就很奇怪)。
針對不當法院不加以審核的大法官解釋只在於地方自治與中央權力的劃分,還有特別權力關係下但不違反身分與財產權的情況下所受拘束,其他似乎都有以訴訟權來做解釋。
綜上所述,因為此題比較早,對於可否訴訟這幾年的看法似乎有些改變,
所以這題C 到底是因為該採用訴願而非訴訟的看法,我的想法是因該考官的答案因該是
(C)針對裁量不當之負擔處分,處分相對人得提起訴願再撤銷訴訟救濟
而非單指只能訴願這點。因只有負擔之處分可單獨做成行政處分,其餘不可,所以既然可單獨做成行政處分,亦不因該只能採取訴願而已。且並沒有法規規定僅單獨訴願不可行政訴訟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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