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關於國民中、小學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國民小學二十一班以上者,置一人
(B)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C)國民小學四十八班以上者,再增置一人
(D)國民中學每二十一班再增置一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7), B(628), C(124), D(106), E(0) #393785

詳解 (共 9 筆)

#532328

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 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 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前二項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設置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視實際需要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28
0
#3103032
這是有問題的題目,立法的不一致,應該送分...
(共 99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2472911
國中小班級編制 106/8月更新法條第四...
(共 7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1613950

國小輔導教師: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二十三班以下者,至少置二人。

  2.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至四十八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 至少置兼任者一人。

 

國中輔導教師: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置二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十班以下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一人。

  2‧學校班級數十一班至二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二人。

  3‧學校班級數二十一班至三十五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兼任者一人。

 

 

2
0
#2859646

抱歉各位,今年高雄有出這題,按照上表的我寫錯了QQ
--------------------------------------------------------------
A 依據「 國民小學與中班級編制及教職員額準則 國民小學與中班級編制及教職員額準則 」的規定,下 」的規定,下 」的規定,下 」的規定,下 列對於國民小學教職員額編制的敘述是 錯的 ?

(A) 每班至少置 教師一.七人

(B) 每校置長一人,專任

(C) 班級數二十四以下者專任輔導教師置一人

(D) 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得由教師專外其 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得由教師專外其 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得由教師專外其 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得由教師專外其 餘由教師兼任
-----------------------------------------------------------------

上表是逐年配置基準表,是教育部法規內容的附檔,此表試算到民國120年,就會是↓

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1人;二十五班至四十八班者,置二人;四十九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一點進去教育部法規內容,就看得到,推測是最終目標,應是按此標準寫才對。


2
0
#2685613

個人看法:

國民教育法與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製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兩法規對專任輔導教師規定有所出入,但國民教育法屬法律,國民中學班級編製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屬法規命令。

若題目有指明法規名稱,則依題目所指法規內容作答;

如題目未指明法規名稱,宜依國民教育法作答(法律位階高於法規命令),當然仍有申訴疑義的空間。

2
0
#2412825

 第 三 條  國民小學 

 五、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至四 十八班者,置二人;四十九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1
0
#5688255

國民教育法(非現行法規)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 10 條 第三項至第五項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B)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現行法規

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第 21 條
學校辦理學生輔導事項,應依學生輔導法之規定。
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輔導專責單位為一級單位者,置主任一人,二級單位者,置組長一人,各置專任輔導教師若干人。輔導主任、組長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熱忱及專業知能教師擔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員額編制,應依學生輔導法規定。

VS

學生輔導法
公布日期: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第 10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每二十四班增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班增置一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
學校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第 3 條 第一項第五款
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五、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至四十八班者,置二人;四十九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第 4 條 第一項第五款
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五、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至三十班者,置二人;三十一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

第 7 條 第一項第七款
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七、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置二人;二十五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1
0
#2507471
國民教育法 第10條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
(共 23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43082
未解鎖
學生輔導法103.11.12第 10 條...
(共 27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