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公務人員協會之主管機關如下: 一、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之 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其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二、直轄市、縣 (市) 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其主管機關為各該直轄市政 府、縣 (市)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