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區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區長由區民選舉之
(B)區為最下級之地方自治團體
(C)區公所均置區長、副區長各 1 人
(D)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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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5), C(82), D(1667), E(0) #1269542

詳解 (共 2 筆)

#2675252

(C)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13I

直轄市之區設區公所,置區長1人,主任秘書1人;

人口在20萬人以上之區,得置副區長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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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919
第五十八條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   
一、涉嫌犯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之罪,經起訴。   
二、涉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或漁會法之賄選 罪,經起訴。   
三、已連任二屆。   
四、依法代理。   
前項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一、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   
二、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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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36103
未解鎖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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