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有關警察管束之敘述,何者錯誤?
(A)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
(B)警察依法實施管束時,得強制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C)警察依法實施管束時,應於 24 小時內以適當方法通知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
(D)警察不得依管束之規定,強制被盤查者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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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1292), C(1902), D(253), E(0) #3017374

詳解 (共 8 筆)

#5674765
警職法第19條第2項後段: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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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6198
  (A) 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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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7316
得「強制」檢查❌ 得「檢查」✅ 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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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9767
 第 19 條警察對於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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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2745

B選項 法條沒有寫到「強制」這樣還能是對的嗎?

C選項 法條只說「即時」,然後管束最長24小時,所以如果都聯絡不到別人,24小時到就要放人,那不就是24小時內要聯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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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9076

第 19 條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A)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C)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B)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第 20 條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D)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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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9932
B選項請問法條哪裡有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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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8291
遜咖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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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615402
未解鎖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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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06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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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9條 2.警察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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