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關於警察對人盤查之要件,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指出:對人實施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
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始得發動;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則規定:只要「合理 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即可發動。目前警察對人盤查時,究應依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 於有相當理由時始可發動,或應適用警察職權行使法,於有合理懷疑時即可?
(A)適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有合理懷疑時即可
(B)適用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所示,須達相當理由之程度始可
(C)由實施盤查之現場警察裁量決定
(D)由盤查現場之最高階警察裁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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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74), B(743), C(646), D(108), E(0) #3017377
統計: A(2474), B(743), C(646), D(108), E(0) #3017377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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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職法,該法立法緣由: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由此催生警職法,故依據警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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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立法之後,大法官之解釋內容,應回歸憲法層次,不宜直接成為適用之依據,以免妨害法律之自我成長與侵害立法形成之自由。即當具體法規範之內容有所規定時,適用法律之機關應優先適用法律所明文者,而當法律若有所不完備時,應考慮以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35號之精神而為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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