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效力得溯及既往之情形?
(A)行政處分之效力回溯至所依據法規生效前之時點
(B)確認處分之內容涉及過去
(C)相對人合法為追溯之同意
(D)一行政處分以合法方式,溯及排除另一行政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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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4), B(138), C(425), D(324), E(0) #3017387
統計: A(544), B(138), C(425), D(324), E(0) #3017387
詳解 (共 2 筆)
#5998055
個人見解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書面行處是在送達、通知或使知悉時開始向後生效;一般行處則是從最後登載之日起開始向後生效,所以不屬於得溯及既往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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