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財產權之內容及界限,由立法者以法律規定之,並非徵收,因該規定而受有不利益者,原則上不得請
求補償,除非形成對當事人不可期待之特別負擔。下列何者為應補償之內容規定?
(A)拆除危險建築物
(B)保護古蹟對人民建造物之限制
(C)限制騎樓設攤
(D)撲殺罹患傳染病之牲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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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1003), C(97), D(324), E(0) #3017394
統計: A(64), B(1003), C(97), D(324), E(0) #3017394
詳解 (共 4 筆)
#6127946
(C)釋字第564號解釋
騎樓通道雖係供公用通行之用,但所有人並不因此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置之權能,尚得依法申請擺攤或其他形式之利用,而國家則提供不同形式的優惠(如租稅減免等),並未逾越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未造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國家對其並未有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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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3754
B為釋字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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