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對於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者之權益保障,在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44 條明示,長照機構及其人員應對長照服務 使用者予以適當之照顧與保護,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反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 其權益之情事,若長照服務人員違反上述規定,其罰鍰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處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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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385), C(143), D(256), E(0) #1510234

詳解 (共 3 筆)

#1666327

第56條

  長照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證明: 

  一、執行業務時,為不實之記載。 

  二、將長照人員證明租借他人使用。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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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法第 56 條 長照人員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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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條

長照機構及其人員應對長照服務使用者予以適當之照顧與保護,不得有遺

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情

事。


第 56 條

長照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得併

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證明:

一、執行業務時,為不實之記載。

二、將長照人員證明租借他人使用。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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