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旅客參加旅行社「馬來西亞大紅花 5 日遊」,入境馬來西亞時,因旅行社過失被移民官留置。有關旅行社
及領隊突發狀況之緊急處理方式,下列處理方式何者不適當?
(A)旅客留置期間所支出之食宿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旅行社全額負擔
(B)旅行社應儘速依預定旅程,安排旅遊活動或安排旅客返國
(C)旅行社賠償旅客依旅遊費用總額除以全部旅遊日數,乘以滯留日數計算之違約金
(D)所衍生的回程遣返機票費用,因需重新購買單程,則由旅客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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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26), C(44), D(495), E(0) #2653752
統計: A(29), B(26), C(44), D(495), E(0) #2653752
詳解 (共 3 筆)
#5122080
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23條第4項: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恐怖分子留置、當地政府逮捕、羈押或留置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以每日新台幣二萬元乘以逮捕羈押或留置日數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應負責迅速接洽救助事宜,將甲方安排返國,其所需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留置時數在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題目問何者不適當,選項C也應該不正確...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恐怖分子留置、當地政府逮捕、羈押或留置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以每日新台幣二萬元乘以逮捕羈押或留置日數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應負責迅速接洽救助事宜,將甲方安排返國,其所需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留置時數在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題目問何者不適當,選項C也應該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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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3099
這題的 (C) 選項在法律描述上是正確的,並沒有錯。
您的疑惑可能來自於將這條「加重賠償條款」與一般的「留置賠償條款」搞混了。在《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中,針對「留置」有兩種不同的賠償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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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留置 (第 20 條第 1 項) —— 對應您上一題的 (C)
- 事由: 因旅行社過失導致旅客被留置(如簽證沒辦好、機票問題)。
- 賠償金額: (旅遊費用總額 ÷ 全部旅遊日數) × 滯留日數。
- 計算單位: 只要留置,不滿一日以一日計。
- 這就是您上一題看到「除以日數」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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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身自由嚴重受限 (第 20 條第 2 項) —— 您現在貼的這段
- 事由: 因旅行社過失,導致旅客被恐怖分子留置、政府逮捕、羈押。
- 賠償金額: 每日新台幣二萬元 的定額懲罰性違約金。
- 時間門檻: 留置須滿 5 小時 以上,才以一日計(若只被關 2 小時則不適用此條)。
- 這條是針對「極端危險」情況的特別補償,金額固定為 2 萬,不看團費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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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這兩條是同時並存的。
- 如果您看到題目問的是一般的「大紅花 5 日遊」留置,適用「團費日均額」賠償。
- 如果您看到題目出現「恐怖分子」、「逮捕」、「二萬元」等關鍵字,這段描述本身也是正確的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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